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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各类资格证照办理

  0.总则

  0.1 目的

  0.2 证照授权

  1.证照范围

  1.1 公司资质证书

  1.2 人员资格证书

  2.证照办理

  3.证照的使用管理

  4.相关责任

  5.附则

  0.总则

  0.1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集团公司(下面统称为公司)证照的管理,明确证照的保管和借阅流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安全、有效地使用公司证照,服务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0.2 证照授权

  第二条 公司(经理会)授权由公司综合部全面负责公司各类证照的管理,检查、监督证照的保管和使用。

  1.证照范围

  1.1 公司资质证书

  第三条 公司资质的分类

  1.基础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现已三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公司生产经营中所必备的企业证件。

  2.专业证照: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荣誉或证明文件。

  1.2 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人员证书的分类

  1.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展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如:注册建造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三类人员证书等。

  2. 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如:资料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造价员、运营人员证书等。

  3.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如:项目管理师等。

  2.证照办理

  第五条 证照申办职责部门:

  1、营业执照、公司专业证照由公司经管中心统筹办理。

  2、银行开户许可证由公司财务部统筹办理。

  3、公司人员资质由行政人资中心主要办理。

  第六条 证照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证照的年审工作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照过期的,由经办人员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员的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所有证照办理完毕后,必须将原件、电子版备案至经管中心。

  第九条 证照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员凭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3.证照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综合部对所有公司证件、人员资格证书的原件、电子档、复印件实行统一管理,并设专人保管。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原因需借用公司相关证件、人员证书的,需通过OA提交《证照借阅申请表》,注明使用时间、事由、借阅方式(原件、电子档、复印件)、归还时间等相关事项,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于证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紧急情况借用时,应提前电话或口头请示相关领导,经同意后,于证照管理员处进行相关借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凡借阅、借出的证件资料,必须在预计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第十一条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归还时,申请人需同证照管理员共同核对证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核对完毕后,申请人在《证照借阅申请表》签字并注明归还日期,证照原件与签字后的申请表一同交还给证照管理员归档。

  第十三条 证照管理员需按时登记并妥善保存《证照使用登记表》(见附件2),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按季度归档至经管中心。

  第十四条 经管中心仅凭一级部门或以上领导签批的申请单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它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不允许外单位人员到证照管理员处直接办理借阅手续,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司及人员证照的,应委托相关部门与其对接的工作人员办理证照借阅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因业务需求需要证件复印件的,由证照管理员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复印,印件上需盖“仅限 使用”章与“再次复印无效”章。

  第十七条 所有公司证件须按《证照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的要求详细记录证件的名称、数量、发证日期、发证机关、有效周期、年检时间等,以保证各类证件的连续、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中心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组织各项职称、三类人员、技能岗位、技工等资格考试的工作,负责收集报名资料并进行初审,对符合评审、考试条件者进行统一报名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已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原件必须交公司统一保管及统筹使用;已具备注册证书的公司员工,必须注册到公司或公司指定单位。

  第二十条 综合部每季末根据《证照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对人员资格证书原件进行一次盘点。

  4.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证照管理员管理的所有证照都应有清单和目录,确保证照数量的准确性,对于借阅和归档都应有相应人员的签字确认,证照管理员对登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证照借阅人负责借阅期间的文件保管,确保公司证照的完整性和整洁性,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借阅后不得将证照转借其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复印公司证件,更不得涂改,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人力资源相应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证件的部门当事人,应妥善保管好证件,不得遗失、损坏,完

  及时归还。如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经管中心报告,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

  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类证照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不许擅自使用公司证照进行各种担保。若未经批准使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公司不予承担,由使用人自行承担;若对公司造成损害的,使用人还需对公司进行赔偿。

  5.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管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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